嘉善一民企小股东涉黑涉恶 串通投标行贿获轻判引质疑?

嘉善一民企小股东涉黑涉恶 串通投标行贿获轻判引质疑?

浙江省嘉兴市房企华江置业公司大股东赵国平职务侵占一审判决书的公布,卖自家开发的楼盘用做归还公司融资欠款本金及利息,却被小股东许育芳控告职务侵占,是否系职务侵占一度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而法学界多位泰斗级专家教授坚定认为华江置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许育芳与赵国平、李阿大存在较大的利益纠纷是事实,但纯属公司股东的内部矛盾,完全可以依照公司法以及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司法机关没必要依照刑法介入公司的内部纠纷。

近日此案中的华江置业公司多位员工及管理层对公司小股东许育芳严重涉黑涉恶,存在强迫交易罪、商业贿赂罪、诉讼诈骗罪、伪造证据罪、寻衅滋事罪等刑事责任的实名举报,将该案再次推进公众视线。而许育芳在另一起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中存在严重串通投标、行贿数额较大却获得轻判引起质疑。

小股东遭实名举报涉黑恶 

华江置业公司王彩萍、王建江等6名员工对公司小股东许育芳的实名控告信陈述:公司在嘉善县投资开发景江花苑楼盘,赵国平占股51%,李阿大占股30%,许育芳占股19%,许育芳成为公司小股东后,许育芳逼迫将工程全权交给他做,他说工程这一块他不做没人敢来做,建设局那一边全都是他的人,他强迫我们必须接受由他来全权承包工程的无理要求!大股东、二股东不同意,许育芳强行进场施工。总工程合同价为9765万,工程款已付8115万,公司已支付合同暂定价款80%以上,许育芳伪造工程造价以14422万迫使华江公司必须满足许育芳要求,不满足他的要求就不给敲工程备案章,不给备案办证。由于工程款项相差巨大,大股东、二股东不同意,许育芳通过与嘉善县法院赵玲莉审判长查封了公司全部资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行四年至今,大股东二股东为公司借款支付利息,以房抵息!导致大股东、二股东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大股东七年二月,二股东(李阿大)六年六个月!致使正常投资者人财两空!控告事实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涉黑人许育芳多次唆使或纠集多名“手下”“小弟”“社会闲杂人员”以暴力威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手段,有组织地对控告人及控告人公司进行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多次轻易逃避法律的追究。二、涉黑人许育芳在以原嘉善县建设局局长蔡永谦等人的权力保护之下,以强迫交易、强拿硬要、寻衅滋事、暴力威胁、诈骗等方式在嘉善县疯狂敛财,逐渐形成“声名鹊起”的涉黑性质组织,并为其组织的违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三,涉黑人许育芳曾经利用同样涉黑恶手段对嘉善县其他多个项目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不法经济利益。涉黑恶手段如法炮制、屡试不爽,至今未受到法律的追究。

对于华江置业小股东许育芳涉黑涉恶遭实名举报相关查处情况,《商业观察》记者采访了嘉善县公安局,该局扫黑办工作人员就此表示该案件还在办理过程中,不方便就此透露。同时表示局里对接受媒体采访一律由公安局政治处公关办陈主任对接安排。公安局政治处公关办陈主任就此表示该案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建议由当事人(举报人)过来询问情况。

严重串投标行贿数额较大 竟判缓刑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案号:(2019)浙0421刑初166号,裁判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王建、张中平、陈贵寿等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

示该起案件9名被告人,而被实名举报涉黑涉恶串通投标行贿的华江置业小股东

许育芳名列其中,是第四位被告人。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许育芳,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经理,住嘉善县(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9)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张中平、陈贵寿犯串通投标罪、被告人王建、张中平、许育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左从华、陈水华、尹绍军、朱卫民、王振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并于2019年6月25日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高强、代理检察员曹晓岚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张中平、陈贵寿为获得工程项目中标机会,利用多家公司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王建、张中平、许育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财物,数额分别达77.2万元、77.2万元、46万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关于被告人许育芳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许育芳明知请托目的,帮助他人联系评标专家,向评标专家送钱。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但该案的判决结果却让人普遍质疑:被告人许育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作为被告人之一的许育芳行贿46万,属于行贿数额较大,不适宜缓刑,而贯穿在整个案件中是行贿主角,却被认定为系从犯,这些种种引起社会各界普遍质疑。

《商业观察》记者就此多次采访嘉善县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均遭到婉拒。

就此《商业观察》记者电话采访当事方许育芳遭到拒绝,就此事短信发送采访提纲,却收到回复:案件在法院审理中,现在是法制社会,希望媒体不要干涉司法,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属于国家机密、不方便对外公布。如存在虚假报道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事件,《商业观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