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20亿出资纠纷案 给市场各方上了一课

据媒体报道,12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康得碳谷案一审、二审判决书,荣成市人民法院和威海市中院相继判决康得新败诉。如此,康得碳谷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关于解除康得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2017年9月,康得新公告,拟与控股股东康得集团、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合计130亿元。其中,康得新和荣成国资各出资20亿元,各占股比14.29%;康得集团出资90亿元,占股比为71.42%。2018年5月,康得新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中称,康得新和荣成国资的增资均到位,但康得集团的90亿元仅到位2亿元。

2019年7月31日康得新发布公告称,根据公司收到的康得碳谷《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由于钟玉、康得集团、康得新将全部出资(22亿元)抽逃,85.71%表决权同意解除康得新及康得集团的股东资格,即康得集团和荣成国资投赞成票,康得新投了反对票。

到底是谁抽逃出资?证据显示,康得碳谷有21.9亿元被转至康得集团账户,1995万元被转至康得集团的子公司康得世纪账户。有康得新投资者表示,“康得集团作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其表决权应受限制,所以股东大会的决议是无效的”,这抛出了一个法律问题:抽逃出资股东是否有表决权?

2014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后,要剥夺其股东资格,也要有个“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的法律流程,如果没有催告返还、公司也没有召开股东会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况下,那么股东即便抽逃出资,也仍有表决权。

本案康得集团对康得碳谷实际到位出资只有2亿元,却以声称认缴90亿元,占康得碳谷的股比高达71.42%,这值得关注。今年11月,最高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条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按实际出资比例或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默认股东表决权是按认缴出资比例来确定,除非召开股东(大)会来改变这个规则。康得集团认缴出资一直没有到位,却可享受认缴比例的表决权,甚至可控制康得碳谷,在笔者看来,这说明目前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及其相关司法制度,还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需要完善。

本案中,荣成国资和康得新的中小股东可能都是受害者,现在两个受害者相互诉诸公堂,也有些让人无语。更值得深思的问题是,首先康得新在康得碳谷投入巨资,既然声称自己的投资被康得集团抽逃占用,那康得新对公司实控人钟玉的约束机制是否有效?康得新是否也因此要承担一定责任?其次,荣成国资对康得集团“忽悠式”巨额认缴出资行为是否过于轻信?大股东没有出资到位,却拥有大比例表决权,这或许是地方国资利益难以得到根本保护的深层原因之一。

总之,本案给市场各方包括国资都上了一课,值得有关各方深刻反思与总结。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熊锦秋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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