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出炉,证监会表态,划出这十大亮点

经过近5年的磨砺,新修订的证券法通过,将于2020年3月1日施行。

12月29日,证监会官网发文祝贺证券法修订通过,对证券法作出的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划出十大亮点,并表示,将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严格执行好法律修改后的各项规定。

证监会表示,证券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新证券法出炉,证监会表态,划出这十大亮点

一是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是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七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

九是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十是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此外,此次证券法修订还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跨境监管协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证监会表示,将认真学习、贯彻新证券法,充分认识新证券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新证券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严格执行好法律修改后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新证券法在推进市场改革、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市场功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投服中心:推动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

此次证券法修订,对投资者司法救济进行专门规定,特别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股东代位诉讼,社会各界对此反应热烈,显示了对《证券法》的高度关注。

12月2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表示,作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将依据《证券法》赋予的职责,践行公益投资者保护职能,妥善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切实维护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第一,稳妥对接诉讼代表人职责,发挥证券公益机构投资者保护功能。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在第1、2 款的基础上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重要任务是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除声明退出外)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为此,投服中心将积极配合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出台相关规则,明确投保机构案件选取规则,做好系统互联互通,稳扎稳打推进制度落地。

第二,进一步推行“追首恶”诉讼理念,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追首恶”是投服中心以往证券支持诉讼的独特理念, 即以受处罚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为第一被告;最高院发布的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明确采纳了“追首恶”原则。未来,投服中心将在代表人诉讼中进一步追责个人,精细化侵权责任,只要是被处罚的相对人均依法列为民事赔偿被告,减轻对上市公司的“二次伤害”。

第三,优化损失计算系统,积极发挥证据核定优势。投服中心研发的虚假陈述损失计算软件已于今年2月投入使用,上海金融法院在方正科技全国首单示范判决中首次引用投 服中心出具的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代表人诉讼制度除声明退出机制外,另外一个突出特点是增加了“海量”投资者损失计算。下一步,投服中心将优化系统,精准高效地实现大规模受损投资者损失计算。

第四,积极实践股东代表诉讼,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新《证券法》第94条第3款规定,由于董监高职务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或公司合法权益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犯时,“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目前,投服中心已全面持有沪深两市共3700多家上市公司每家1手A股股票,2017年6月提起海利生物全国首单股东诉讼,获法院支持。未来,投服中心将充分行使法定权利,依法追究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关键少数人”法律责任,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进一步发挥公益律师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维权生态。在近3年的支持诉讼实践中,投服中心已形成完善的公益律师机制,现有公益证券法律服务专业律师146名,在证 券公益性诉讼领域树立了良好口碑。后续,投服中心将加强与公益律师的沟通联络,进一步发挥公益律师合力,做好代表人诉讼,共同营造良好的维权生态。

第六,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探索,推动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代表人诉讼显著的后果是违法行为人将 支付巨额赔偿金,现实来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或个人都很难全额支付。为充分保障受损投资者得到偿付,投服中心将协调各方探索推动建立受损投资者特别救济制度,切实保障受害投资者获得补偿与救济,让广大受损投资者在执行的最后环节得到赔偿。

第七,适当时机选取典型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增强证券领域投资者司法救济效果。投服中心将秉承公益职责,在合适时机选取典型示范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开创证券维权新模式,切实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截至2019年12月底,投服中心共提起支持诉讼案件24件(其中法院受理19件),股东诉讼1件;支持诉讼诉求金额约1.14亿元,获赔总金额约5536.7万元;已接受全国9家法院虚假陈述损失核定委托,涉及14家上市公司、超3000位投资者,核定损失金额3.6亿余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图片来源:证监会官网截图

记者 孙杰

编辑:孙杰

流程编辑:孙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