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背后的程序争议 当事人盼司法公正厘清事实

一、纠纷缘起:工程停摆与意外诉讼


2014 年 12 月 8 日,实际施工人王春与李玉春、叶齐方签订建三江青龙山农场龙晟庄园小区部分工程施工协议。工程推进中,李玉春、叶齐方未完工便深夜带领工人撤离,王春多次联系无果,为避免损失扩大,自行筹资数十万元组织施工队完成剩余工程。


工程收尾后,王春未获合理结算,反而收到建三江人民法院应诉通知 —— 李玉春、叶齐方以索要工程款起诉。因双方无正式结算单,二人初始立案未获支持,但审理法官徐雪、张雪峰竟建议其联系项目原转让方谷杰,以王春 “合伙人” 名义出具结算单作为起诉核心证据。

工程款纠纷背后的程序争议 当事人盼司法公正厘清事实

上述手写材料主要体现出谷杰说:“该工程全部资金都是王春的个人投资并实际建设与谷杰没关系,谷杰是和盛公司指派协助王春施工的工作人员,与王春不存在合伙关系”。


二、判决争议:无依据的 “合伙人” 认定与巨额损失


王春明确表示与谷杰无合伙关系,而谷杰本人更直言:“该工程全部资金都是王春的个人投资并实际建设,与谷杰没关系,谷杰是和盛公司指派协助王春施工的工作人员,与王春不存在合伙关系” 。即便如此,谷杰仍按法官建议出具结算单,建三江人民法院据此判决王春向二人支付 140 余万元工程款。


此后,谷杰又违背自述以 “合伙人” 身份为他人出具证据,导致王春在后续关联纠纷中接连败诉,累计损失达 200 多万元,且谷杰至今仍在持续出具相关材料,对其造成持续性损害。

工程款纠纷背后的程序争议 当事人盼司法公正厘清事实

王春直指审理程序三大问题:一是原告诉求为工程款纠纷,法院却超出范围认定合伙关系,未提供任何实质证据,且无视谷杰核心自述,违背 “不告不理” 原则;二是谷杰曾书面说明,出具结算单是因李玉春、叶齐方承诺支付 5 万元报酬,涉嫌恶意串通造伪证,法官未调查核实;三是和盛公司与谷杰共同出具的《未合伙证明》,与谷杰自述完全一致,却被法院采纳,亦无不予采纳说明被法院采纳,亦无不予采纳说明

工程款纠纷背后的程序争议 当事人盼司法公正厘清事实

三、补充事实:虚假诉讼与不当利益诉求


叶齐方早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作出相关承诺,却存在明显虚假诉讼行为:因给农民拨款误差,其通过在建三江法院 “做工作” 导致错误判决;工程材料款应付未付存在误差,2019 年 8 月 11 日谷杰参与的和盛公司会议纪要对此有明确记载,而谷杰的核心自述直接驳斥了叶齐方等人主张的 “合伙关系” 。


和盛公司在项目中存在乱授权、不负责任行为,应承担相应损失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谷杰作为该公司指派的协助施工人员,违背自身无合伙关系的自述,参与制造虚假结算单后,还向王春提出不合理要求 :叶齐方虚假诉讼相关回款后支付其 20 万元;农场、和盛公司执行回款后支付 100 万元;2021 年 9 月 1 日前、10 月 1 日前分别支付 3-5 万元,该要求由王春于 2021 年 8 月 7 日记录确认,反衬出谷杰初始自述的真实性。


四、法律依据与专家观点


法学专家指出,司法审判应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建设工程纠纷中,合伙关系认定需严格证据支撑,谷杰的自述属直接证据,应作为审理核心依据 ,法院发现伪证或串通嫌疑时,需依法调查核实,必要时启动司法鉴定,这也是类似案例中维护公平正义的常规做法。


五、维权之路:普通施工人的坚守


判决生效后,他多次向建三江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反复强调谷杰核心自述及相关佐证,申请再审查清事实,但均未获明确答复。王春表示相信法律公正,坚持维权既是为挽回个人损失,也是希望遏制司法乱象,让普通民众感受到司法公正与温度,期盼相关部门依规介入调查,给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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