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档案|信达证券浙江分公司员工违规帮助客户提供便利服务 被监管警示

近日,信达证券浙江分公司及一营业部自查,浙江证监局在检查发现陈莎从业期间,存在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的行为。对此,浙江证监局对其出具警示函。

A档案|信达证券浙江分公司员工违规帮助客户提供便利服务 被监管警示


经信达证券浙江分公司及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自查,浙江证监局进一步检查发现陈莎在信达证券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的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1]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依法对陈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陈莎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执业行为,并在2019年12月15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资料显示,信达证券成立于2007年9月4日,注册资本25.69亿,肖林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33%。信达证券浙江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6日,陈晓罡为负责人。信达证券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16年12月30日,汪维彪为负责人。

(责任编辑:王刚 HF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