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业务致多份财报存虚假记载 ST富润或被罚550万元

4月24日,ST富润(SH600070,股价1.08元,市值5.48亿元,即浙江富润)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8号)。

据悉,2023年10月27日,ST富润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虚构业务致多份财报存虚假记载 ST富润或被罚550万元

虚构业务虚增营收和成本

据浙江证监局查明,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ST富润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客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星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蓝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

ST富润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亿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亿元。

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6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64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3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2.09亿元,虚增营业成本2.07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2023年4月28日,ST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调整。

ST富润或被罚550万元

浙江证监局认为,ST富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违法。

时任董事长赵林中负有对公司全面管理的职责,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有归作为上市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董事长,其知悉泰一指尚与侠客行开展合作,但未能关注业务存在异常并采取相应措施,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付海鹏作为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总经理,其组织实施案涉虚构业务,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王燕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等工作,理应关注子公司泰一指尚经营情况,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秘张玉兰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ST富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对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对王燕、张玉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

预计年报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ST富润在公告中表示,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ST富润称,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另外,4月16日,ST富润披露了《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及致歉公告》,预计2023年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前后的营业收入约为7290万元;预计2023年亏损5.60亿元左右。

根据有关规定,ST富润预计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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