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交易员同家人玩“老鼠仓”获利上千万,一家三口均被判刑

债券交易员王鹏获取该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父母通过其他人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一年多时间里,他们一家人玩“老鼠仓”,非法获利1773万余元,最终一同坐上被告席。

3月25日,最高检发布了包括上述案例在内的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此次发布的案例均是非法金融活动的反面典型。

对于王鹏和家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郑新俭强调,相关责任人员均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也表明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决心。

债券交易员一家人玩“老鼠仓”被查

王鹏在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从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他担任公司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工作中的个人账号6610。因工作需要,公司为王鹏等债券交易员开通了恒生系统6609账号的站点权限。

从2008年7月7日起,该6609账号开通了股票交易指令查询权限。王鹏有权查询证券买卖方向、投资类别、证券代码、交易价格、成交金额、下达人等股票交易相关未公开信息;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陆续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证券成交回报、证券资金流水、组合证券持仓、基金资产情况等未公开信息查询权限。

直到2011年8月9日,新系统启用,该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请关闭了所有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账号的权限。

据最高检通报,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王鹏多次登录6609账号,获取该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他的父母王慧强、宋玲祥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与该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

其中,王慧强交易金额9661万余元,非法获利201万余元;宋玲祥交易金额7.8亿余元,非法获利1572万余元。

父母股票交易与儿子获取的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

2015年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证明王慧强、宋玲祥操作的三个账户证券交易与儿子工作的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

在王鹏拥有登录6609账号权限之后,父亲王慧强操作牛某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6日至2011年8月2日间,买入与该基金旗下股票基金产品趋同股票233只、占比93.9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9661.26万元、占比95.25%。

母亲宋玲祥操作的宋某祥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买入趋同股票343只、占比83.0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1.04亿余元、占比90.87%;宋玲祥操作的宋某珍证券账户,在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买入趋同股票183只、占比96.32%,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6.76亿元、占比97.03%。

公诉人还指出,交易异常频繁,明显背离三个账户在王鹏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前的交易习惯。从买入股数看,2009年之前每笔买入股数一般为数百股,2009年之后买入股数多为数千甚至上万股;从买卖间隔看,2009年之前买卖间隔时间多为几天甚至更久,但2009年之后买卖交易频繁,买卖间隔时间明显缩短,多为一至两天后卖出。

另外,牛某、宋某祥、宋某珍三个账户停止股票交易的时间,与王鹏无权查看6609账号时间即2011年8月9日高度一致。

债券交易员同家人玩“老鼠仓”获利上千万,一家三口均被判刑

▲2018年2月9日,北京,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公司监控股价。图据ICphoto

证监会上公司调查时,他畏罪出逃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不供认犯罪事实。王鹏辩称,他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亦未提供信息让其父母交易股票,对他们交易股票的事情并不知情。

王慧强辩称,王鹏从未向其传递过未公开信息,王鹏到其工作的基金公司后,就不知道他还在进行证券交易;宋玲祥也辩称,没有利用王鹏的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也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对此,公诉人回应,王慧强、宋玲祥与王鹏为亲子关系,关系十分密切,从王慧强、宋玲祥的年龄、从业经历、交易习惯来看,王慧强、宋玲祥不具备专业股票投资人的背景和经验,且始终无法对交易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公诉人还指出,王鹏在证监会到他工作的基金公司对他调查时,畏罪出逃,且离开后再没有回到公司工作,亦未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其辩称系因担心证监会工作人员到他家中调查才离开,逃跑行为及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1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王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万元;判处宋玲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90万元;判处王慧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万元。

最高检:证券期货犯罪,其隐蔽性较强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就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而言,主要解决的是在隐蔽性很强的证券犯罪中如何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的问题。

“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隐匿、毁灭证据较为常见。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又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如何组织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郑新俭介绍,没有直接证据,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组织运用,仍然可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案中,王鹏与其父母三名被告人始终不供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事实,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完整收集、固定其他相关证据,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

郑新俭说,该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依法运用客观证据证明犯罪,充分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增强审查判断证据和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具有指导意义。相关责任人员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也表明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决心。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