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ST首日跌停,年报披露违规遭监管


 

4月24日,兆新股份(002256)公告称,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4.31亿元,同比下降28.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5亿元。从4月27日起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兆新”,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年报披露出问题

兆新股份涉及主要业务包括新能源、精细化工、生物降解材料三大类,其中新能源业务包括新能源太阳能光伏发电、锂盐产品深加工、盐湖提锂、储能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等业务。


自2018年开始,兆新股份业绩急剧变脸,当年年报显示,主要是因为“受531光伏新政及参股公司盈利未达预期影响,年末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计提减值,减少净利润22,576.00万元”。


2020年4月26日,因全资子公司虹彩新材料与石泓保理之间交易的相关事项尚未查清等,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兆新股份分别出具了2019年年度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包括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钦湖等在内的多位董监高均发出异议声明。


对于兆新股份董监事及高管无法保证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问题,深交所于4月26日表示高度关注,已第一时间发出关注函,要求董监高忠实勤勉履职。

 

重新编制合规年报

4月27日,兆新股份公告称,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公告中首先提示,若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重新编制的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2020年5月6日)起实施停牌等一系列可能导致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法律后果。


同时,兆新股份将2020年4月26日收到的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原文内容进行公告。 “2020年4月24日,你公司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中勤万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五名董事、第五届监事会三名监事及四名高级管理人员均无法保证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我局监管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同意公布公司 2019 年年报,但 董事、监事均不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两项意见存在明显不一致 的情况。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实际上仅对是否披露公司 2019 年年报形成决议,并未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年报,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保证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法定责任。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提的异议事项应当核实清楚,并如实在公司 2019 年年报中反映,不能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无法审阅年报等作为无法保证公司 2019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理由。


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钦湖、财务总监苏正的声明违反了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 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的 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 要基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挑战了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市场影响恶劣。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 一、你公司应对导致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否定意见的 事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切实整改和纠正,重新编制2019年年报,并由审计机构对重新编制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重新审计。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重新编制2019年年报进行审议,并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依法披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年报。


二、鉴于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及除财务总监苏正、 副总经理郭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已提出了辞职申请,在新一届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换届任职之前,所有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着眼于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稳定的大局,立足于保护上市公司及所有投资者的利益,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稳定。


我局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坚决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纪律和市场秩序。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nd)



撰文|舒婧

编辑|陈小鱼

 (文章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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