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变刑事案件遭实名举报 漳州公职人员被指与港商勾结

2018年,福建省商人黄瑞福与港商郭胜通因合伙经济纠纷产生矛盾,经济纠纷已经由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生效判决。此后,郭胜通以涉黑涉恶、涉嫌刑事犯罪名义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福建省龙海市(现为龙海区)公安局现以涉嫌“骗取贷款”、“虚假诉讼”、“诈骗”罪名将黄瑞福及长子黄少君立案侦查。


但黄瑞福坚持认为自己被诬告陷害,不得已逃往海外。


记者就此案向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漳州市政法委进行了解,但截至发稿时均未获得相关回复。


共同开发地产项目引矛盾


2003年1月17日黄瑞福与郭胜通、高某、廖某、杨某等人签订《股份合作协议》,约定各方以“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通华公司”)的名义合作开发建设龙海市第二农贸市场(锦湖阁小区),郭胜通为通华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瑞福称,直到2015年,因锦湖阁项目一直未分配投资权益,黄瑞福所代表的隐名股东要求退资,经蔡加福协调后,通华公司及郭胜通和黄瑞福签订《处理书》,将该项目10套店面先行分配黄瑞福用以抵扣投资收益,并将十套经通华公司公章及法人章的《房屋买卖合同》交付黄瑞福自行处理。


黄瑞福以关联企业漳州市蒙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受让方,因通华公司拒绝履行过户义务,蒙特公司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通华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双方就此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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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纠纷处理书 受访者提供)


2014年4月28日,龙海市滨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黄瑞福长子黄少君当时为股东,黄伯年为法定代表人)向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300万元,由黄瑞福弟弟黄瑞贤提供私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该房产评估价人民币528万元)及通华公司提供合伙体开发的龙海市石码镇紫光路锦湖阁13间店铺作为抵押担保(该13间店铺评估价为4055.5万元)。


而在通华公司抵押担保前,滨海公司及滨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柏年、黄瑞福的儿子黄少君于2014年4月22日向通华公司出具了《声明书》,承诺如因该抵押担保行为给通华公司造成损失,则由黄柏年、黄少君承担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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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说明书 受访者提供)


2017年4月借款到期后,黄瑞贤已经先行偿还了人民币300万元,剩余款项滨海公司未能如期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黄瑞福即筹集资金用他人名义于2017年12月底以人民币20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笔债权包,银行的贷款全额回收。在各方未就后续事宜进行沟通协商的情形下,郭胜通认为其利益受损,此后针对黄瑞福以涉黑涉恶、涉嫌刑事犯罪名义进行举报。


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罪,衡量犯罪的标准以是否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为条件。如前所述,虽然滨海公司未能如期归还贷款,但黄瑞福在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决后即筹集资金用他人名义以购买债权的方式归还了该笔贷款,并未使银行的利益受到任何损害。


龙海公安局专案组请示漳州市公安局法制处,要求立案,后经漳州市公安局法制处调查无任何行为可以构成“黑社会”罪名,遂做出不予立案。


紧接着龙海公安局又按骗取贷款罪对黄瑞福立案调查。经法制处调查又不予立案。理由如下:1、还款时间是17年,且并未对银造成任何损失。没有骗贷主观存在。2、当时已是2019年,时过两年。


记者了解到,关于资料造假,当时滨海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函件与银行沟通,按银行要求对报表及相关数据进行适当修改,以达到贷款条件。这些均有当时函件往来作证。


对此,漳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做出不予立案处理。


但后来龙海市公安局长苏某及副局长黄某又要求市局刑警支队立案,经查也不予立案。收到的答复是已还款且无损失,不构成骗贷。


记者通过调查得知,虽然贷款时厦门市景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景舜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书》与滨海公司的实际状况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但这几乎是所有民营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时存在的通病:民营企业必须根据商业银行的标准提供各种的材料方能通过贷款审核。


况且银行并非仅仅依据该份《报告书》就向滨海公司发放贷款(即该份《报告书》在该次发放贷款过程中并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是由于第三方提供了足够价值的不动产(评估价为人民币4583.5万元,远超2300万元贷款金额)作抵押担保。


据黄瑞福介绍,该《报告书》是滨海公司正式委托景舜会计师(具体经办为景舜会计师的员工黄木水)出具的,滨海公司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2000元(收据),因此该份《报告书》根本不可能是假的(即使公安机关最后认定该份《报告书》是假的,那么这也是景舜会计师自己的造假行为,与滨海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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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情况说明 受访者提供)


是否构成诈骗罪?


郭胜通报案称,黄瑞福在滨海公司贷款中以通华公司房产抵押涉嫌诈骗,黄瑞福坚持认为,郭胜通之所以同意将通华公司13间店铺作为滨海公司向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的抵押物,一是由于黄瑞福系“锦湖阁项目”的最大股东,对该13间店铺享有所有权,二是滨海公司及滨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柏年、黄瑞福的儿子黄少君曾于2014年4月22日向通华公司出具了《声明书》,明确承诺如因该抵押担保行为给通华公司造成损失,则由黄柏年、黄少君承担所有责任。


黄瑞福称,他并未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是郭胜通和通华公司基于上述情形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尤其重要的是,抵押贷款根本是一个民事行为,如果通华公司认为其权益被侵害,应该通过民事手段进行追索。


其次,虽然黄瑞福用其他人的名义购买了银行的债权,但他本人至今未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申请拍卖该13间店铺,而且这13间店铺至今仍由通华公司及郭胜通执掌并出租收取租金,根本没有给通华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黄瑞福购买了龙海农商行债权,也是保障通华公司权利的行为。由于其他房地产项目尚欠上百户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如不采取上述措施,则这13间店铺将会被龙海市人民法院拍卖(拍卖价最低为市场评估价的56%)抵债,给合伙体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合法仲裁怎成虚假诉讼?


记者通过调查得知,港商郭胜通报案称,黄瑞福通过关联企业蒙特公司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落实通华公司分配给其本人的10套房产涉嫌虚假诉讼。


记者了解到,在蒙特公司与通华公司的仲裁案件中,黄瑞福并未捏造任何的事实: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表明,通华公司自愿将10套房产先行分配给黄瑞福,用于支付他的投资权益,黄瑞福和通华公司关于投资权益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在通华公司拒绝按照协定办理过户的情况下,黄瑞福称,他以蒙特贸易的名义提起仲裁,是为了保护他本人的合法权益。


黄瑞福向记者透露,通华公司将买受人为空白的合同交由他处置,完全符合最高院判例“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对方,视为对合同内容中约定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处可以填写相应内容”的情形,应视为对他的无限授权,所以黄瑞福以蒙特贸易作为购房方,并无不当。


对于此案,本社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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