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武高铁招标疑云:不能让程序正义在沉默中“脱轨”
作为国家“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沿江通道的关键组成部分,新建合肥至武汉高速铁路(简称“合武高铁”)承载着优化长江经济带铁路网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任。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万众瞩目的国家重点工程,其安徽段的一项关键物资采购项目,却在2025年夏天陷入了一场关于程序、诚信与公平的巨大争议之中。
据,今日头条《云中法声》《闪闻社》等多个自媒体账号发帖称,新建合武高铁安徽段的隧道防水材料采购项目,本应是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但随着中标结果的公布,多份来自不同投标人的实名异议如泥牛入海,招标方“选择性沉默”,以及中标者河北科信特种橡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河北科信”) 被指“带病”中标,让这场价值逾五千万元的采购活动,从市场交易演变为对公共项目招投标公信力的严峻拷问。
招投标活动的核心是“公开、公平、公正”,而保障其实现的重要机制之一,便是赋予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并要求招标人限时回应。然而,在合武高铁的这次采购中,这一法定程序似乎被完全架空。
根据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法规,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然而,事实却大相径庭。自2025年6月29日湖北一家投标公司率先提出异议,到7月16日再次发函催促,长江沿岸铁路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安徽公司)始终未给予正面书面回复。另一家投标人于8月14日、19日、21日连续三次发函提出异议和敦促,同样遭遇了“已读不回”的尴尬局面。
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疑问得到及时澄清,保障所有参与者的知情权与公平竞争权。招标人的沉默,无疑是对这一法律精神的公然违背。
8月22日,长江安徽公司赫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宣布河北科信中标。这一举动,无异于向所有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宣告:你们的质疑无效,我们已经做出了决定。
根据招标法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作出答复前,本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长江安徽公司的行为,显然与此规定背道而驰,其程序的合规性存有重大疑问。
如果说程序上的瑕疵是本次争议的导火索,那么对中标者河北科信自身资质与诚信的质疑,则是引爆舆论的导火索。
网上帖子称,河北科信未按评标办法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如实披露2022年6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期间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属于故意隐瞒信息,既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也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严重的是,河北科信在另一项目——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铜川至延安段)甲供物资隧道防水板、止水带项目中,涉嫌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将甲供物资止水带违法分包给其他橡塑企业。要知道,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 “本招标物资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河北科信签订的中标合同也载明 “卖方不得转包合同物资”,其分包行为已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建设领域相关管理规定。
面对指控,长江安徽公司在回复监管部门时,却显得“理由充分”。其称,关于河北科信的诉讼,因双方和解已撤诉,且未查询到直接的行政处罚材料,因此认为取消其中标资格的“理由和证据均不充分”。
法律界人士指出,招标文件中关于信誉的条款应作扩大性解释。诉讼的存在,即便最终和解,也已客观证实了河北科信存在违法分包的事实,构成了信誉瑕疵。在投标文件中隐瞒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对招标人诚实信用原则的侵犯。招标方以“未查询到行政处罚”为由进行切割,有避重就轻、袒护特定投标人之嫌。
此次事件也再次将一个长期困扰中国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问题推至台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该项目的招标公告,评标办法正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理论上,该方法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腐败。但在实践中,它常常异化为“唯低价是取”,引发恶性竞争。正如多年前铁路货车招标引发的争议,以及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所揭示的,不合理的低价往往意味着对成本的极致压缩,这可能导致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甚至通过违法分包来转嫁成本压力。
近年来,国家层面已注意到这—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等部门在2023年发文,明确要求“严格限定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合理界定成本价格,解决低质低价中标带来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等问题”。(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在合武高铁这个案例中,我们无法断定河北科信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但一个存在“违法分包”前科嫌疑的企业,在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的项目中胜出,这本身就足以引起重视。
合武高铁防水材料的采购争议, 其实已远超出一个商业合同的范畴。它暴露了在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可能存在的程序虚置、监管缺位和诚信危机。
长江安徽公司的沉默与拖延的原因不得而知,但是网友的发帖如果属实,那么不仅违背了法律法规,更损害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公信力。
当一个招标人可以无视明确的规则和合理的质疑,强行推进一个“带病”的结果,那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成了一句空话。这不仅是对其他守法投标人的不公,更是对公共利益和未来工程安全的漠视。
正如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所强调的,要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面对此次争议,相关监督部——国家铁路局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等,不能止步于 听取招标方的单方面解释,而应启动实质性的、独立的调查程序,对异议所涉事项进行彻查,并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
唯有如此,才能驱散笼罩在合武高铁项目上的疑云,回应公众的关切,修复被损害的制度公信。否则,今天在沉默中“脱轨”的程序正义,可能就是明天埋在国家动脉中的一颗定时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