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7日,澎湃新闻在《传销判决之外的“索要罚金”迷局》文中报道:托普朗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托普朗宁”)被监管部门和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传销,公司不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让公司赵总经理感到蹊跷的是,公司因案件被冻结上亿资金后,有两拨中间人不断谈价,要求他“自认倒霉,息事宁人”。 中间人不仅说出了一些鲜少人知的案件细节,还提出通过中间人转账的“私了”方案。
账户被突然冻结,中间人私下调解……赵总经理认为,公司的一系列遭遇与2024年被曝光的“8·13成武县市监局索要罚金事件”如出一辙,甚至执法人员和“中间人”都有部分重合。目前,山东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成武县市监局”)已接澎湃新闻反映,正了解调查这一事件。

国家双软企业被指传销,近亿元资金被冻结
托普朗宁成立于2009年6月,是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内的一家教育科技公司。公司主营的产品是“iEnglish类母语英语学习训练系统”,该产品标准配置包括1台定制平板电脑、1套iEnglish类母语英语学习训练系统软件。
赵总经理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到2021年的时候,实际上是我们总共已经有几十万的用户。2021年的9月17日,我们财务突然发现我们的银行账户不能用了。问银行以后,我们才从银行知得,山东成武县法院出了一个裁定,这个裁定把我们的账户给冻结了。但是以什么理由冻结的我们都不知道。”
法官称可找中间人协商解决,可帮忙牵线介绍
赵总经理介绍,第二天上午被派往成武县的2名工作人员在成武县法院找到了办案法官李某某。赵总经理告诉记者:“当天我们就派了两个人,然后这两个人连夜开车赶到了山东成武县,9月18日的上午,我们两个人就到了成武县的法院,见到了冻结我们账户的法官李某某。”
赵总经理向澎湃新闻提供了两位托普朗宁员工与李某某法官的录音。录音中,李某某说“需要找中间人进行协调”,李某某暗示,她可以牵线介绍双方信得过的中间人。法官李某某说:“我们也办了四五起案子,已经解封了三起,他们基本上都可以协调,也协调调解了。然后他们申请,我们把这个账户给你解除了。解了之后,你把罚没款打到他们银行就算结了。基本上还没有说强制去执行的。定下一个数额之后,他们申请把你的账户给解除了。我看他们都找一个中间人,也是在成武找个熟人……如果能真定下来这个事,快的话,有诚意的话,我想也应该能快一些(解决)。”针对录音中的细节,澎湃新闻致电法官李某某却无人接听。截至发稿前短信亦无回复。
中间人来电:2000万元及解冻资金50%
2021年9月18日下午,两名员工前往成武县市监局,在该局他们见到了两位负责托普朗宁案件的执法人员冯某华和张某,其中张某正是在“8·13成武县市监局索要罚金事件”中被曝光的成武县执法人员。
赵总经理介绍,当天两名托普朗宁员工离开成武县市监局没多久,就有一男一女两名律师联系了托普朗宁,不仅说出了准确的查封金额,而且明确说出了被派往成武县的两名员工姓名和携带的介绍信具体内容。
在与两名律师的通话录音中,女律师蔡某称,该局执法人员要求托普朗宁需在账户解封前先打款2000万元,等账户解封后,除去正常罚款额度,剩下的解封资金还要给执法人员50%。律师蔡某说:“2000万要先到账。他为什么要找贾某某,就是因为他们个人要保护自己,他们要求要走律师事务所的这个账户。”
录音中,男律师贾某某称,他们与成武县市监局很熟,通话后半段,贾某某称自己“喝多了”。电话挂断时,贾律师对身边人称,对方录音了。
10月31日,针对上述情况,澎湃新闻分别致电蔡律师和贾律师,截至发稿前,律师蔡某电话和短信均无任何回复,律师贾某某则回应澎湃新闻称:没有这事儿,都核实过了。
第二个中间人:两度“降价”至1000万元可全解决
2021年10月,成武县市监局要求托普朗宁前往成武县接受调查,赵总经理称,这次调查,对方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字时,但笔录内容与其描述的不一致,其拒签后离开。赵总经理说:“当时光劝这个过程就劝了大概十几二十分钟,劝我想签字。然后我就说这个地方必须按照我真实的意图和我真实的表述来进行记录。”
2021年11月,律师李某某找到了托普朗宁。值得注意的是,在成武县市监局被曝光的“8·13”事件中,律师李某某也参与其中,话述如出一辙,他以同样的身份,以“帮忙”“协调”的名义,同样的方式找对方公司索要巨额钱财。赵总经理说:“第二个中间人又是北京的一个律所的律师,叫做李某某,他家老家是成武的,李某某找我们,说降价了,这个事儿2000万全解决,然后,就是2000万全解决,政府罚款可能只罚50万到100万,或者最多几百万。然后李某某就告诉我们,第一,你这件事儿我们全部都能掌控,然后罚多少钱我们说了算,政府罚多少钱,政府就是个面儿上的事儿。第二,不处罚你主公司,你不用担心,你找个子公司顶个包,就是你找个无关紧要的子公司顶个包就行。第三,处罚也不上网。”
2023年5月,成武县市监局下达了对托普朗宁的处罚决定,而同年4月30日,李某某就曾告知托普朗宁,五一之后会下处罚决定,催他们尽快继续协商解决。同年5月,托普朗宁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2024年4月,菏泽中院认定成武县市监局对托普朗宁构成传销定案准确。而后托普朗宁上诉至山东省高院。2025年7月25日,山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判决结果下来前的2024年2月26日,律师李某某通过微信提前告知:“高院不支持公司,要认定传销,判决前还有机会改变这种状态。”
赵总经理说:“我们是个典型的中国最传统的经销模式,我们每一笔的资金流都清清楚楚,我们每一个经销商都是先进货后卖货的模式,所有的这个过程中都没有通过返利。我怎么可能是传销呢?所以我们不担传销名。李某某不同意,李某某的意思是说,如果不是传销,他们可能怕未来出事,所以必须让我们接受传销这个名。那我们就不同意。后来李某某就说,这样子,如果你不同意,那我们能控制所有的程序,就拖死你。你企业账户全部被冻结了,你经营都经营不了,你怎么办?”
赵总经理说:“李某某后来都降价了,降到1000万,说不要2000万,1000万全解决,政府反正就罚50万到100万,剩余的都是他们自己分的。”
10月31日,澎湃新闻记者向律师李某某问道:“他说您是代表市场监督管理局去的,然后我搜了一下相关的一些报道,发现在之前唐山那个案子,您好像也在里面代理的还是怎么样一个案子?您在中间是一个什么样?”律师李某某说:“不能跟你聊这个事情,您这个细节不是我们应该说的问题,人家都没有给我委托。”记者反问:“就是因为没有委托,您从哪里知道这个案子,又为什么要去谈呢?”律师李某某回答:“我们的方法不用告诉您的,因为我们有我们的那个......”
与唐山企业遭遇高度重合,执法人员、中间人跨案复用
无独有偶,2024年8月13日,多个社交平台流传几段录音显示,河北唐山一公司因涉嫌网络传销,被成武县市监局拟罚没2558万元,疑似该局工作人员与涉案企业就罚没金额“谈判”时,要求企业认罚不能低于2100万元。同年8月15日,针对成武县市监局工作人员在查办案件发表不当言论,成武县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涉事办案人员张科长被调离岗位。
账户突然被冻结、中间人私下协调,赵总经理称,托普朗宁的遭遇与唐山这家公司如出一辙,甚至连办案人员和中间人都相同。赵总经理说:“同时在去年被曝光的河北唐山的一个案子里面,这个案子也是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的,跟我们的办案手法完全一模一样。这个案子实际上比我们的案子还要晚一年,是2022 年被冻结的。冻结完了以后,他们的做法冻结的办案负责人也是张某,跟我们的办案负责人是同一个。然后办案人员办案的手法跟我们完全一模一样。先冻结企业的账户,不做任何的调查,也不提前通知,就冻结企业的账户。冻结完了以后,中间人谈判谈钱,中间人跟我们是同一个中间人,都叫李某某。”
针对上述疑问,澎湃新闻致电张某,他表示“请联系宣传部”。
托普朗宁已向最高法提请再审,成武县市监局:已记录相关情况
赵总经理称,该公司的销售就是传统的商业模式。王某某曾是托普朗宁的多年代理商,2022年8月8日,成武县公安局出具的《移送案件通知书》显示,该局对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行审理,认为该案尚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3日出具的《举报答复》则认为:未发现托普朗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的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
赵总经理告诉记者:“我们7月底山东高院判决出来,我们就在8月13日在最高法提请再审。9月12日,最高法正式的受理,然后受理相当于是进入审查阶段,然后有3个月的时间决定是否立案。”
赵总经理称,事发至今,该公司员工从1700余人锐减至200余人,举步维艰。“4年多,我们公司之前的时候是个研发驱动型的公司。我们公司高峰的时候1700人,这1700人,其中研发人员超过1000人。然后现在,我们公司只有200 多人。”
这三名中间人与成武县市监局是何关系?11月3日,澎湃新闻将上述情况向成武县市监局进行反映。该局工作人员称,已将相关情况记录,向上级反映后,待调查了解后及时回复。截至发稿前,澎湃新闻尚未获回复。
托普朗宁是否构成传销,五名专家否认传销定性
为进一步厘清法律争议,2025年10月,托普朗宁邀请五名法学、行政监管领域专家,在北京召开专题研讨会,对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开展中立客观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均为行业权威,包括原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创始院长孙选中、曾任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的禹治洪、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田林、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庆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其中多人长期研究传销监管、行政处罚领域疑难案件,曾参与重大传销案件处理或相关课题研究。
经过充分论证,五名专家一致出具意见,否认托普朗宁构成传销,同时指出成武县相关部门办案程序违法、处罚措施超越权限,核心观点如下:
一、托普朗宁商业模式不构成传销的法定要件
(一)缺乏欺诈本质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立法精神,传销的本质特征在于“骗取财物”。本案中:存在真实商品交易,价格合理,iEnglish系统产品具有实际使用价值;所有经销商都是先进货后卖货的模式,利润源于合法差价,而非"人头费";终端用户获得真实产品服务,其中有超过24万用户连续100天每天使用半个小时以上,没有中断一天,很多用户三年后还续费,证明产品受到用户喜爱。
(二)经销商一次性购买8台产品,属正常批发行为,首次进货款不构成入门费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入门费要求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本案中:不存在交纳入门费用,经销商一次性批发购买8台产品成为经销商,是传统销售模式,属于正常的货物买卖;也不存在变相交纳费用,变相交纳费用需要符合产品价格和价值严重不符合及产品大部分销售不到终端用户等要件,而本案中产品价格合理,超过90%的产品在案件发生前都已经销售到终端用户手中,并且终端用户使用良好;经销商进货8台产品后,只能向终端用户零售,无法发展下级经销商,因而不能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经销商利润源于进货价和零售价的合法差价,而非"人头费",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如果经销商购买一定数量产品就定性为入门费,则中国所有传统商业,比如卖手机的、卖烟酒的、卖食品的等等,就都可以定性为传销了。
(三)对总批发商的推荐进货奖励不符合团队计酬特征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团队计酬需要符合的要件包括:存在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本案中,朗宁公司只批发给总批发商(并且总批发商全部都是公司法人),然后总批发商再进行批发和零售。所以朗宁公司只和总批发商有商业关系,例如:若总批发商A推荐了一个总批发商B向朗宁公司进货,朗宁公司根据A的进货量达到一定条件,同时B的进货量达到一定条件时,才会给予A一定数量的货作为奖励,这个进货激励属《民法典》规范的居间报酬,不符合团队计酬的要件;总批发商A和总批发商B都是总批发商,是平级关系,都向朗宁公司进货,并非上下级关系;总批发商A是否推荐其他公司也成为总批发商,是A根据自己情况的自由选择,没有被要求发展其他人加入,很多总批发商根本没有推荐其他人;奖励是根据“进货量”为依据计算,并非以“销售业绩”为依据,总批发商先进货才能卖货,进货数量和销售数量并不相同;奖励的是货,没有牟取非法利益;这种奖励在各种领域广泛存在,公司招商过程中对推荐人进行居间奖励是合法行为,政府对招商的人还有各种奖励,如果这个是传销的话,岂不是各级政府给的招商奖励行为都是传销行为?
(四)对用户的续费奖励不符合团队计酬特征
若用户3年后继续续费使用,则朗宁公司会给直接服务终端消费者的经销商续费奖励,用户续费费用直接打给朗宁公司,朗宁公司直接支付给直接服务消费者的经销商,这个奖励属《民法典》规范的居间报酬,不符合团队计酬的要件:没有发展人员、没有上下级、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团队计酬至少需要四个参与方才有可能,这个业务模式中只有三个参与方,怎么可能是团队计酬?
二、管辖权问题: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由住所地管辖,判决认为朗宁公司为经销商建立网站和小程序属于网络交易平台;托普朗宁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成武县市场监管局跨区域管辖违反法定程序;该程序瑕疵直接影响处罚决定合法性。
三、处罚措施不当:超越法定权限
(一)没收依据错误:涉案资金属商品销售收入,非"非法财物";在未核算违法所得情况下把剩余资金全部没收,违反法律规定;
(二)没收第三方关联公司资金,属违法行为:关联公司为独立法人主体;在未认定其违法情况下没收资金,侵犯财产权。
专家一致认为:托普朗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非法传销;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地域管辖上对本案没有行政处罚权;在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措施对查扣款项予以没收;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权没收天津科阅科技有限公司、托普爱英(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托普数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的账户资金。

目前,最高法对托普朗宁再审申请的审查仍在推进,成武县相关部门的调查也未给出进展,这场持续四年多的争议,既关乎一家教育科技企业的生死存亡,也牵涉执法合规性与司法公正性的审视。“我们始终相信法律,希望能查清事实真相,还企业一个公道,也希望相关部门能规范执法,避免更多企业遭遇类似困境。”赵总经理说,他将持续等待再审审查结果,坚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这场传销判决之外的“索要罚金”迷局,何时能解开,仍需时间给出答案,社会各界也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期待看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推动执法规范化,护航企业合法经营。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575号
加载中,请稍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