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在粤外国人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疫情防控方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4月12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第53场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杨日华在发布会上回复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在粤外国人必须接受新冠肺炎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外国人拒不配合新冠肺炎调查、拒不配合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及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杨日华表示,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在粤外国人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人,公安机关还可视其违法行为作出宣布证件作废、注销、或收缴证件、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希望所有在粤外国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防疫工作,维护好自身及他人的健康安全。”杨日华表示,公安机关依法保护在粤外国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所有在粤外国人一视同仁,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和偏见,并就在粤外国人健康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民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他表示,也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执勤工作进行监督。

发布会上南都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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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莫郅骅 吴璇
摄影:南都记者 冯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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