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法实施条例大家谈 | 对“四个核心举措”的认识

2025年7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法”)是该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时隔29年的一次全面的、系统性修订,搭建起新时代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监管的顶层制度架构。202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

5月9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草案)》。会议指出,“要依法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科学确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完善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笔者结合从事地矿行业工作20余年的经历谈谈对这四个核心举措的认识。

第一,对“依法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认识。对矿产资源从勘查、开采、冶炼、加工、流通到矿区生态修复的每一个环节进行闭环式、一体化的监督管理。核心目的是改变过去可能存在的“分段管理”模式,实现全要素、全周期的统筹管理,提升整体效率和安全性。具体体现在:新矿法确立了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的制度,既保护了矿业权人的财产权益(保障物权),又强化了行政管理部门对开采行为的行政监管。同时,将“矿区生态修复”单设专章,明确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的终身责任制。

第二,对“科学确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的认识。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由国务院根据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科学确定和动态调整。目录内的矿产可获得国家层面的重点支持。例如,对锂、钴、镍、钾、铜、铁等紧缺矿产,重点是加大勘查投入,实现增储上产;对稀土、钨、锡等优势矿产,则要巩固其资源地位,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对“完善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的认识。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是应对国际供应风险和国内需求波动的“压舱石”“稳定器”。新矿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构建了产品储备、产能储备、产地储备三者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这标志着我国资源安全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保障”。产品储备,是指直接储备矿产实物。产能储备,是指保持一定的开采和冶炼能力,确保在需要时能迅速扩大生产。产地储备,是指将已探明的重要矿产地作为战略储备,暂时不进行商业开采。同时,国家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风险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对全球供需形势、市场价格和贸易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四,对“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的认识。通过全链条、精细化、法治化的制度设计,系统性重塑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与监管治理体系。

实施这一系列举措的最终目标,是构建一个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矿产资源供应链,以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日益升温的资源民族主义浪潮、日益复杂的国际地缘政治格局。通过“十五五”期间继续深入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力争到2030年提交一批可供开发的矿产地,形成新的产能,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矿产资源的自给率和抗风险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资源安全保障。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并自6月15日起施行,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将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绿色化发展新阶段,为筑牢国家资源安全屏障、推动矿业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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