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坐上被告席,失去自由1484天仍未判:黄虹家属质疑超期羁押程序违法

四次坐上被告席,失去自由1484天仍未判:黄虹家属质疑超期羁押程序违法

从2022年8月被刑拘,到2026年8月第四次开庭,68岁的温州地产商黄虹已连续被限制人身自由1484天。案件进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超过三年,一审判决仍未落地。家属追问:漫长审理期间,每一次延期和继续羁押,是否都有完整、合法的审批手续?

在不久前我们发布《失去自由1469天后,黄虹举报审案法院院长,案件将第四次开庭》一文得到了不少读者的关注。

黄虹家属最新反映,原定于2026年8月26日再次开庭的黄虹案件又突发新情况,昆山市人民法院将原合议庭承办法官全部更换,违规重组合议庭,理由是原承办法官身体不佳,可据了解,被逼下跪的原承办法官身体并无病恙,最近包括开庭当天仍每天正常打卡上班。

2026年9月1日黄虹案再次开庭。庭后,黄虹家属反映,昆山市人民法院沈如多重程序违法干预黄虹案,枉法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偷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在无最高人民法院任何延期审理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多次开庭,久审不判,甚至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超过16个月后违规重组合议庭,致使当事人黄虹被超期羁押,至今未判。

截至9月8日,法院没有公开一审判决,也没有说明新的宣判时间。

从2022年8月18日被刑拘算起,黄虹被连续限制人身自由已有1484天。案件于2023年8月15日移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也已经超过三年。

此前面对《中国房地产报》采访,昆山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正在正常推进办理,有最新进展会告知家属及律师。

如今第四次开庭已经结束,案件再次延期。“正在办理”四个字,显然已经不足以解释黄虹案经历的时间。

第四次开庭仍未判,延期手续去了哪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也为重大、复杂案件留下了延期空间。符合规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此外,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审理期限可以重新计算;案件改变管辖,也可以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所以,案件审理超过三个月,并不自动等于程序违法。法院需要有对应的法定事由和审批手续。

黄虹案的问题在于,从2023年8月移送法院到现在,已经过去三年多,公开渠道仍看不到一条完整的审限记录。

案件是否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过?法院向哪一级机关申请过延期?分别批准了多长时间?是否因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次开庭后再次延期,又是基于什么程序?

这些并非可以忽略的技术细节。它们决定了黄虹案究竟是依法延长审理,还是已经超过法定审限。

家属还称,辩护律师曾向其转达,原承办法官不愿作出判决,随后院方更换了承办法官,并重新组成合议庭。不过这项说法没有获得法院公开确认。

即使确实更换了承办法官,也不意味着案件此前经过的时间自动清零。承办法官调整、合议庭成员变化是否构成重新计算审限的法定事由,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院如果依法办理了延期手续,完全可以公开说明。公开的不需要是案情秘密,只需要交代延期发生在哪个阶段、依据什么条款、取得哪一级机关批准。

如果拿不出相应手续,“案情复杂”和“正在办理”都不能替代法定程序。

黄虹家属据此质疑,案件长期未判,又没有向家属说明完整的审限审批过程,可能存在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问题。

这项质疑能否成立,最终取决于法院掌握的审批、换押和期限重新计算材料。也正因如此,法院不能只公布一个“延期”的结果。

五年只是督办标准,不能充当合法羁押期限

最高检文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属于“久押不决案件”。

这是一项监督和督办标准,并不意味着羁押不满五年就不存在违法问题。

超期羁押与久押不决有不同的判断标准。羁押超过五年,是最高检认定久押不决案件的一条时间线;超期羁押则要检查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以及有没有合法的延期审批。

一宗案件羁押不到五年,也可能出现超期羁押。五年不能成为司法机关可以放心使用的羁押期限。

最高检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指导意见还提到,检察机关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属于“羁押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或者“羁押期限已满四年的久押不决预警案件”。

黄虹的情况存在一个需要核实的时间口径。

她于2022年8月18日被刑拘,9月1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样严格限制人身自由,但在法律上与拘留、逮捕属于不同的强制措施。

从首次被采取限制自由措施算起,黄虹已经失去自由1484天。至于其中多少天应计入最高检所称的羁押期限,是否已经达到四年预警标准,应以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决定、换押手续和实际执行记录为准。

无论是否达到四年或者五年,法院都绕不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该条规定,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或者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次坐上被告席,失去自由1484天仍未判:黄虹家属质疑超期羁押程序违法

这里写得很清楚:案件可以继续办理,羁押不能没有期限地跟着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予以释放、解除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也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黄虹今年68岁。家属称,她患有喉癌、高血压等疾病,曾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均未获准。案件已经四次开庭,主要证据也已经进入法庭调查和质证阶段,继续羁押是为了防止逃跑、串供、毁灭证据,还是存在其他现实危险,法院至今没有公开说明。

2023年,最高检部署“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将两类案件列入重点监督范围:民营企业家被逮捕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办理超期或者久拖不结、申请监督的案件。

黄虹案已经落入这两类问题的交叉地带。

她是一名民营企业家,案件源自房地产项目投资人与经营者之间的资金纠纷。家属认为,这是普通经济纠纷被转化为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则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

黄虹还在看守所内实名举报昆山市人民法院院长沈如,指控其干预破产程序、资产拍卖及刑事案件审理。

虽然,举报内容尚无权威调查结论,但在被告人举报审案法院院长之后,案件仍由同一家法院审理,又出现承办法官更换、合议庭重组和第四次开庭后再次延期等说法,程序是否完整、透明,已经直接影响案件的公信力。

1484天过去,黄虹依然没有等到一审结论。

法院可以依法判她有罪,也可以根据证据作出其他判决。在此之前,延期审批、审限计算、换押手续和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都应该能够经受公开核验。

来源:牛媒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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