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新农村改造工程欠款八年未清

文/邓烨

2014年,山东省微山县鲁桥镇仲浅村启动新农村改造项目,由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工程竣工后,实际施工人万德飞因工程款结算纠纷提起诉讼,2018年获微山县人民法院胜诉判决。然而,八年过去,仍有310万元本金及约800万元滞纳金未结清,胜诉判决陷入“执行难”困境。

胜诉判决成“法律白条” 执行八年仅到位160万

2018年10月25日,微山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8)鲁0826民初2162号、2163号民事判决,认定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摩天建设有限公司及实际施工人马少杰应分别向万德飞支付工程款242.5万元和233.4万元。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圣鲁公司及马少杰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陷入僵局。

据万德飞介绍,截至2026年4月,通过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协调,鲁桥镇政府仅分次支付160万元,剩余315万元本金及因迟延履行产生的800万元滞纳金仍未结清。“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镇政府以‘资金统筹’‘审计未完成’等理由拖延,县执行局也难以强制划扣财政资金。”万德飞无奈表示。

责任主体错位 镇政府成“实际付款人”却无法律义务

此案的核心矛盾在于“法律判决”与“事实责任”的严重错位。根据判决书,付款义务人是圣鲁公司及马少杰,而仲浅村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排除在责任主体之外。但实际施工中,鲁桥镇政府作为新农村改造项目的主导方,实际掌控项目资金调配,成为事实上的“付款义务人”。

微山县人民法院曾向鲁桥镇财政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圣鲁公司在仲浅村委会的工程款,但镇政府以“村委会财务独立”“需上级审批”等理由拖延履行。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配合可被处罚,但对行政机关的强制力有限,导致“协助执行”沦为形式。

滞纳金滚至800万 行政拖延成本转嫁施工方

由于镇政府长期拖延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迟延履行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截至2026年4月已累计约800万元。万德飞表示,这笔滞纳金本不应产生,完全是行政拖延导致的成本转嫁。

“我们垫资施工,八年拿不到钱,还要承担巨额滞纳金,这公平吗?”万德飞质疑,鲁桥镇政府作为基层行政机关,应带头守法履约,而非利用主体界限逃避责任。

律师建议:激活“府院联动”机制破解执行僵局

针对此案,法律界人士建议,可尝试通过“府院联动”机制,由县政府牵头协调镇财政、法院、村委会共同制定还款计划,将鲁桥镇政府纳入“实际被执行人”范畴。同时,可申请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新农村改造本是惠民工程,若因执行不力让施工方“流血又流泪”,不仅损害司法权威,更影响政府公信力。此案何时能画上句号,本社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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