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青岛平度公园壹号房地产项目供货的四家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供货商),基于完全一致的三方工抵房交易模式,起诉开发商索要抵债房产,司法裁判结果却一胜三负。山东省高院再审裁定确立的统一裁判规则,后续同类案件,青岛中院的判决却截然相反;案件胜负走向与法院人事调动高度契合,供货商手握完整抵债证据却要不回房产;一桩普通商事纠纷,衍生出同案不同判、案件疑遭外力干预、房企整套运作被疑“挖坑设套”等诸多疑问。

图片说明:纠纷发生的青岛平度公园壹号房地产项目。
交易始末:房企与总包实为一体,房产抵押是垫资供货前置条件
平度公园壹号项目开发商青岛城乡佳城置业(以下简称“开发商”),是由陈某华、苏中建设集团股份(以下简称“总包”)山东区原负责人陆某星等三人合伙控股的企业。承建方本身就是项目幕后股东,和开发商属于利益共同体。
2023年,项目建设资金枯竭,开发商无钱购买建材、租赁设备。三方商定抵债方案:开发商与总包方签订抵房协议,划定具体房源抵扣建材和设备款;总包方再分别与四家供货企业签署对等以房抵款的“工抵房”合同。开发商与总包、总包与供货商签订的抵房协议均清晰标注每套房屋位置、面积、抵顶总价和抵顶给哪个供货商的具体条款。
也正因为有了这套锁定房源的书面“两两协议”,四家供货商方才同意的垫资供货,陆续给项目提供了混凝土、建材和工程机械服务。总包苏中建设全程认可所有抵债约定,开具了对应的工程款发票,债权、房源、资金证据链完整闭环。四家供货商认为,上述协议证实,该抵顶房产实际上已经销售完毕。
事后,开发商全盘否认协议效力,四家供货方无奈起诉。
审判乱象:四案事实雷同,两级法院裁判却大相径庭
四家原告交易结构、合同条款、争议焦点、开发商抗辩理由基本相同,但截然相反的判决,成为案件最耐人寻味的焦点。
最先起诉的是平度市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该案在平度法院一审败诉;上诉至青岛中院后胜诉,法院判令开发商交房过户;开发商不服,山东省高院再审裁定:该“两两抵债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房企不得以内部工程款结算纠纷对抗善意供货方,“工抵房”约定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件,应当履约交付。该裁定成为同类案件的法定参照标准。
紧随其后起诉的是青岛市平度金桥建筑机具租赁(以下简称“金桥”)、青岛市捷能新型材料(以下简称“捷能”)、青岛瑞斌经贸(以下简称“瑞斌”)三家公司,审理过程让人瞠目。三个案件,金桥公司一审败诉、另外二案被长期搁置。此时,法院出现了人事调动。金桥不服,上诉后败诉;此后,平度法院一审判决捷能、瑞斌双双胜诉;开发商又不服上诉至青岛中院,捷能、瑞斌又双双败诉。
蹊跷的是,四起案件二审同归中院一个法庭审理,瑞斌案与胜诉的市政案,审判长和承办法官二人全程参与了审理。同一合议庭审理的同类案件,却给出两套相悖结论。法院驳回诉求的依据反复变动:起初以有没有商品房认购书划分胜负,瑞斌公司因没有认购书,法庭以此为由判其败诉,但金桥公司有完整的工抵房认购书并缴纳了定金,要件与胜诉的市政案完全一致,却依旧被判败诉;后续又以未签订三方协议、缺少合同闭环为由,要求三供货商只能向总包索要欠款,和开发商无关。

图片说明:青岛中院(2025)鲁02民终14768号终审判决开发商交房过户给市政公司。

图片说明:山东省高院(2026)鲁民申2718号民事裁定驳回青岛城乡佳城置业的诉求,维持青岛中院判决其10日内将涉案房产交付市政公司的条款。
案件症结:诸多反常细节,层层疑点无法合理解释
案件审理全程多个细节,不断引发当事人质疑。
其一,供货商们认为,开发商存在明显的一房二卖违法行为:金桥公司的抵债协议和认购书早已锁定涉案房源,房企却在诉讼期间私自将房屋网签出售给第三方。此前市政公司同类情形下,法院认定房企恶意售房无效、应当继续履约;金桥案中,二审法院反倒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视作“履行不能”的合法理由,仿佛在纵容开发商的违约失信行为。
其二,裁判走向和法院的人事调动时间节点高度重合:在某个时期,供应商一审全部败诉;但上诉至中院后,二审案件胜诉;另一个时间节点,供应商一审全部胜诉后,开发商又不服上诉,所有案件二审又被悉数改判驳回,供应商败诉。案件的输赢和人事调整的时间节点高度契合。
供货商们讳莫如深地表示,不知开发商和法院是否有什么关系?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只要是关键人员任职的时间节点,哪怕有此前中院和省高院同类案件的法定参照标准,供应商们也必输无疑,这一奇特现象难以用正常的司法审判规律来解释。
其三,青岛中院全程未落实最高法“类案检索、同案同判”工作要求,判决文书中未就背离省高院生效裁定、同类案件差异判决作出任何法理说明,自由裁量尺度过于随意。

图片说明:青岛中院(2026)鲁02民终260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瑞斌公司的诉求。瑞斌公司不明白,他们和市政公司的案情基本相同,为何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庭,同一个合议庭,判决结果却完全不同?
待解困局:小微企业濒临经营承压,多项疑问亟待回应
当下三家供货的小微企业维权陷入两难境地:开发商依托二审对供货商不利的判决,已申请解封抵债房源并对外售卖,一旦房产全部售出,即便日后再审改判,数百万元资产损失也无法追回;企业前期垫付资金付诸东流,为诉讼所累,经营濒临停滞。
结合完整事实与审理全程,求助的三家供货商期盼上级能够核查厘清案件。
首先,交易模式、证据、争议完全一致的四起案件,在同一合议庭审理,甚至其中两个案件还是同一法官同一审判长,为何背离本院终审和省高院的再审裁定,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同案不同判缘因何在?
其次,案件输赢结果与法院个别人员任职调动轨迹精准契合,案件疑似受到了人为干预。法院随意切换裁判依据,认购书时而作为核心要件、时而不作考量,同样的证据,为何有的认可,有的不认呢?
再次,案件的第三人也就是总包方在法庭上多次证实抵债合同属实,建材设备等已被用于平度公园壹号项目,三家企业理应向开发商索要房产,但判令却是向总包追责,所为何故?供货商们认为,开发商事前刻意拆分协议、拒绝签订三方抵债合同,事后编造工程款超付理由、一房二卖拒不履约,整套连贯运作模式仿佛给供货商“挖坑设套”,若属实涉嫌经济诈骗,是否属实?
司法公正以同案同判为底线,市场经济依托契约精神维系。本案诸多反常尚无官方解释,唯有全面核查厘清缘由,纠正法律适用偏差,才能守护各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区域司法公信力与营商环境。发生在青岛中院的三起商业纠纷案,孰是孰非,三家小微企业的观点是否正确,亟待上级介入调查,给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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