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昊晏 邓烨
前言:从国企改制时“暂由徐长江代表受让”,到20多年后仍在追问剩余股权究竟归谁;从法院一度认为案件属于改制问题,到江苏高院明确将争议拉回民事审判轨道;再到昔日实际控制人徐长江因操纵证券市场被刑事定罪、文峰股份如今戴上“ST”帽子——一笔3.8076%的股权,串起了一家区域商业巨头跨越二十余年的产权、治理与司法之问。

2026年7月29日,江苏南通。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一间法庭里,近20名旁听者坐满席位,工作人员数次临时加座。坐在原告席一侧的,大多已经年过七旬。
他们曾是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骨干。
23年前,在文峰集团由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转制过程中,他们被纳入一项20%的业务骨干持股安排。23年后,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仍在追问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
当年承诺给业务骨干群体的20%股权,究竟有没有全部分完?如果没有,剩下的3.8076%究竟去了哪里?
《每日经济新闻》2026年8月13日报道称,27名前业务骨干因此将徐长江、姚海林等7名前文峰集团高管告上法庭,主张截至2026年7月25日的经济损失约1.4亿元。27名原告平均年龄超过70岁,其中已有3人离世。徐长江等被告方则否认原告主张,并表示相关意见已经在法庭充分陈述,最终应由法院依法裁判。
这并不是双方第一次走进法院。
围绕这3.8076%的股权,相关人员已经进行了长达8年的司法拉锯。而从股权形成的2003年算起,这场纠纷已经跨越23年。
更值得注意的是,它发生在一个新的时间节点上。
2026年4月30日,文峰股份因2025年度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股票简称由“文峰股份”变更为“ST文峰”。7月,公司及控股股东文峰集团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就在本文发稿前,另一条与徐长江有关的历史旧账又有新进展:江苏高院对徐翔、徐长江操纵文峰股份证券市场引发的多起投资者索赔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其中11起案件维持原判,徐翔、徐长江需赔偿58名投资者合计859.78万元,ST文峰承担连带责任。截至相关公告披露时,围绕这起操纵证券市场事件已有1017名投资者提起诉讼。
于是,一场原本容易被视作“历史遗留问题”的国企改制股权官司,又重新进入现实。
它追问的已经不仅是3.8076%的股权价值多少钱。
更深层的问题是:
当一项企业改制中的内部授权持续20多年没有完成,当被赋予分配权的人本身又可能与争议财产存在利益关系,公司自治究竟应持续到哪里,司法救济又应从哪里开始?
一、消失在20%里的3.8076%
回到2003年。
据《每日经济新闻》获得的当年改制文件,2003年12月31日,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南通市财政局就文峰集团改革问题向南通市政府请示。
改制安排中,业务骨干群体获得20%的股权。由于业务骨干分散在集团本部及下属52家企业,这20%股权先由时任文峰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徐长江代表受让,但文件同时要求,在新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明确到具体人员。
徐长江同时担任改制小组副组长,是改制推进的核心参与者之一。
这构成了今天所有争议的起点。
如果把20%看成一个完整的产权包,那么徐长江最初承担的,并非自由处分这20%股权的权利,而首先是一种历史条件下的代表受让和后续落实职能——至少这是原告方对改制文件的理解。
问题出现在之后。
2011年,围绕业务骨干20%股权的分配工作启动;2013年1月,50名被认定符合资格的业务骨干获得持股证明。
张强华等人称,他们当时一直认为20%已经全部落实。
直到2018年前后,他们才发现,根据相关材料,50人实际获得的股权合计为16.1924%。
20%减去16.1924%,恰好留下3.8076%。
公开报道显示,这部分股权原计划对应另外17名业务骨干,但17人后来被认定不符合持股条件,相关人员为此与公司发生争议。2018年,文峰集团又与相关人员达成经济补偿协议。
问题并没有因此消失。
在张强华等人看来,17人是否符合持股资格,与这3.8076%股权原本属于“业务骨干群体”是两个问题。
如果17人最终不能取得股权,那么剩余股份是否应回到整个符合条件的业务骨干群体重新分配?
这是原告一方持续诉讼的逻辑起点。
而被告一方给出的答案完全不同。
据《每日经济新闻》对2026年庭审的报道,被告代理人主张,争议股权此前已经形成完整的处置证据链,在与17名人员的纠纷解决后,经营层进一步完善了手续,并购买了16名小股东股权,相关股份最终落实到姚海林等5人名下。
原告方则提出一个直接的问题:
如果3.8076%已经完成合法、有效的再次分配,那么相应的分配决议、调增后的持股证明或者能够直接证明权属变化的文件在哪里?
双方的全部争议,最终都浓缩在这一问上。
二、徐长江:为什么这场官司始终绕不开他?
2026年4月1日,崇川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该案案号为(2026)苏0602民初5582号,张强华等人与徐长江、姚海林、曹健、满恒、秦福珍、夏春宝、张凯之间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被正式纳入审理。
与此前诉讼相比,一个变化格外醒目:
徐长江由此前案件中的第三人,变成了本轮诉讼的直接被告。
为什么?
从目前能够查证的材料看,徐长江在这场跨越23年的产权故事中至少具有三个不同层面的角色。
首先,他是20%业务骨干股权最初的代表受让人。
其次,他是文峰集团改制小组副组长,也是后来司法裁判所称“经营层”中的核心成员。
第三,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他又是文峰集团第一大股东以及上市公司文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从股权的取得、过渡,到内部决策结构,再到企业实际控制关系,徐长江都不是一个外围人物。
2025年江苏高院相关再审裁定进一步把这一问题推向复杂化。
据《每日经济新闻》披露的裁判内容,法院认为,改制文件中的“经营层”并非一个随着公司组织架构变化而当然消失的普通管理概念,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由徐长江等7人构成的特定主体,其权限包括改制股权的分配。法院同时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权限会因为徐长江退出董事会以及其他成员离职而当然消灭。
这就形成了一个极具张力的法律结构:
一方面,今天的公司经营层事实上早已发生根本变化;另一方面,20多年前改制文件所形成的特定“经营层权限”,在司法认定中又没有当然灭失。
如果这7人仍然拥有历史性的分配权限,那么这一权限究竟可以持续多久?
如果成员已经全部退出企业治理结构,又由谁来组织他们作出决定?
如果他们始终不作出原告所要求的分配决定,权利人又通过什么机制获得最终救济?
这正是本案真正棘手之处。
三、六次审理之后,一个司法悖论逐渐形成
这场官司并不是简单的“老人告前老板”。
2018年以来,相关纠纷已经数次进入司法程序。
最早的争议甚至不是3.8076%究竟属于谁,而是——
法院到底能不能审。
2019年,崇川法院一度以属于企业改制问题为由驳回起诉。此后案件上诉至南通中院,后又申请江苏高院再审。
最终,案件重新回到实体审理轨道。
司法实践对国企改制案件本身存在一条重要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企业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等产生的民事纠纷,原则上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产生的纠纷,则不属于普通民事审判范围。
原告方据此认为,当年的行政性改制早已结束,今天争议的是改制之后具体股权的归属与分割,应当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纠纷。
这一思路事实上已经让案件跨过了“能不能审”的第一道门槛。
但进入实体审理后,新的问题出现了。
此前一、二审裁判虽确认2013年1月时3.8076%股权尚未完成分配,却没有因此判决张强华等人获得相应份额。
法院的核心理由之一是:
改制文件已经将业务骨干持股的具体操作权交给了“经营层”。
也就是说,司法确认了“还有3.8076%没有分完”,却同时认为“由谁获得这3.8076%”仍属于经营层决定的事项。
由此形成原告方所描述的困境:
经营层不决定,法院又尊重经营层决定;原告想要求法院分割,法院则要求回到经营层形成决定。
如果这一循环无法被打破,争议理论上可以无限延续。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原告在新一轮诉讼中开始调整法律路径。
四、从“要求再分配”到“确认共有”:原告正在改变打法
新一轮诉讼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原告方开始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共有制度引入争议。
其基本逻辑是:20%的股权在改制时整体授予“业务骨干”这一特定群体;在具体人员和份额确定以前,尚未完成分配的3.8076%处于一种等待分配的状态。
原告代理律师进一步提出,如果负责分配的历史经营层已经无法有效完成分配,或者长期不能就争议财产形成合法有效的处分结果,那么这种长期悬置状态就不应无限持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共有关系的基础丧失或者存在重大理由时,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第308条规定,在共有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除家庭关系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视为按份共有;第309条进一步规定,份额不能根据出资额确定的,可以视为等额享有。
原告代理律师因此试图建立这样一条法律路径:
历史形成的待分配共有状态——分配条件长期无法完成——共有基础发生变化——请求司法分割——依法确定份额。
这套论证是否成立,目前仍有相当大的法律争议。
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动产共有的规则,能否直接或者参照适用于这种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争议股权?
其次,即便构成共有,改制文件已经赋予经营层特殊分配权限,该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有物分割规则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再次,历史经营层没有解散文件,是否就意味着其分配权可以永久存续?
这些问题,恰恰使本案超越了一般股东资格纠纷。
它正在测试的是:
历史改制文件形成的特殊自治安排,与现行民事财产权制度发生冲突时,法院应如何衔接两个时代的规则。
五、“徐长江操控”之问:证据能够证明到哪一步?
在谈论本案时,一个必须谨慎区分的概念是“控制”。
公开证据足以证明,徐长江历史上对文峰集团和文峰股份具有很强的实际控制能力。
这一点甚至已经进入生效刑事判决。
2017年,青岛中院分别对徐翔和徐长江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生效刑事判决。
司法认定显示,2014年至2015年间,为实现文峰股份股票高位减持,徐长江与徐翔多次合谋,由徐翔参与二级市场操作及接盘,徐长江则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推动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发布,配合拉升股价。最终司法认定徐长江通过相关交易违法所得约34.08亿元。
在随后的投资者民事索赔案件中,法院进一步认定,文峰股份当时在未经正常集体决策的情况下受到徐长江控制、指使发布重大利好信息,内部控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这些已经被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为理解徐长江当年在文峰体系中的真实影响力提供了重要背景。
但需要强调的是,徐长江曾经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参与操纵证券市场,并不能在法律上直接推导出他“操控了此次股权案件的司法处理”。
截至目前公开材料中,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徐长江通过非法方式干预法院审判,亦不能将这种推测写成既定事实。
真正值得调查和追问的是另一层意义上的“控制”:
当业务骨干20%股权最初由徐长江代表受让,而徐长江又身处负责改制和后续分配的核心经营层;当争议发生之后,对争议财产如何处理仍被认为属于徐长江等历史经营层的权限范围——
这种集“代表受让人、分配决策参与人、集团实际控制人”于一身的权力结构,是否形成了足够有效的利益冲突防火墙?
原告方材料还称,争议股权的后续收益以及购买其他小股东股权的资金安排存在进一步需要说明的问题。对此,被告方已经在庭审中提出不同解释。
这恰恰是法院需要通过证据,而不是通过任何一方的情绪或判断来回答的问题。
六、23年前的产权旧账,与今天的ST文峰有没有关系?
如果这场诉讼发生在十年前,它可能只是一则国企改制遗留纠纷。
但2026年的文峰,已经处在完全不同的公司治理环境中。
4月,文峰股份因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被出具否定意见而成为“ST文峰”。
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15.05亿元,同比下降20.4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9516.16万元,而调整后的2024年归母净利润为1.12亿元。
进入2026年,经营压力仍在持续。半年报显示,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约7.16亿元,同比下降16.51%;归母净利润约1103万元,按调整后的可比口径同比下降82.82%。
比业绩下降更值得注意的是治理信号。
ST文峰2026年半年报披露,公司2025年度已识别多项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涉及资金管理、对外投资、会计核算、采购管理、内部追责等关键环节;董事谢德兵甚至明确表示,因历史重大资金、投资事项以及证监会正在进行的立案调查等原因,无法保证半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7月17日,证监会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分别对ST文峰和控股股东文峰集团立案。调查目前尚未披露最终结论,因此“涉嫌违法违规”仍不能等同于监管部门最终认定。
另一边,十多年前徐翔、徐长江操纵文峰股份股票留下的民事赔偿问题仍没有结束。
截至最新披露,已有1017名投资者起诉相关责任主体,其中大量案件仍处于一审、二审或尚待受理阶段。
这些事件当然不能被简单串成一条直接因果链。
没有证据证明23年前的3.8076%股权争议直接导致今天文峰股份经营下滑,也不能把上市公司的所有治理问题全部归因于同一个历史事件。
但它们至少提出了一个共同命题:
一家企业如果长期存在权责边界不清、内部权力制衡不足、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在不同年代、以不同形式反复出现。
从这个意义上看,3.8076%的争议更像是一扇观察公司治理历史的窗口。
七、同样是退休职工追股权,为什么有人最终拿到了判决?
2026年,另一宗持续近20年的企业股权案件提供了一个值得比较的样本。
据澎湃新闻报道,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85名退休矿工为确认改制后的原始股东身份,经历最高法多次裁定及检察监督后,山西高院最终确认85人为公司原始股东,享有18.8%的股权,并判决相关分红;最高法此后驳回对方再审申请。2026年,又有12名处境相近的退休矿工被一审法院确认具有原始股东身份。
两起案件都有几个非常醒目的表面相似点:
都是企业改制背景下的历史股权争议;都是普通职工或业务骨干与公司及控制方之间的权利纠纷;当事人大多年事已高;维权时间都接近甚至达到20年。
但从法律角度看,不能简单把两案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同案不同判”。
蒙南煤炭案的核心是原始股东身份和既有股权是否被违法剥夺;文峰案目前更复杂,它涉及改制文件赋予特定经营层的股权分配权,以及尚未分配部分究竟构成何种性质的共有财产。
真正值得比较的不是结果本身,而是司法解决问题的方法:
当企业内部机制已经无法自行解决历史产权争议时,法院究竟应该停留在尊重内部安排,还是进一步通过实体裁判终结长期悬而未决的产权状态?
这也是文峰案未来裁判可能具有的公共意义。
八、公司自治不能成为一个没有出口的循环
企业自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基础。
法院不应轻率代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依法取得授权的主体作出商业决策。
但自治从来不是司法救济的反义词。
问题在于,如果一个20多年前形成的特殊经营层已经事实上脱离企业治理体系,却仍被认为拥有一项没有明确期限的历史股权分配权;如果利益相关方长期无法达成新的合法决定;如果争议财产的权属因此多年不能确定——
那么继续强调“等待自治”,究竟是在尊重自治,还是在制造一个事实上无法启动的权利救济机制?
这或许才是3.8076%股权案最值得讨论的地方。
对于法院而言,本案真正困难的也许不是计算27名原告每个人应该拿多少钱。
首先需要回答的是三个更基础的问题:
这3.8076%的股权目前在法律上究竟属于谁?
20多年前被授予分配权的“经营层”,今天是否仍能够合法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力?
如果不能,人民法院有没有权力、又应当依据什么规则终结这一长期悬而未决的产权状态?
答案将决定的,不只是张强华等人的命运。
它可能还关系到大量国企改制历史遗留产权纠纷中,一个至今仍未完全解决的问题:
历史形成的企业自治机制失灵之后,司法应当在什么时候进入?
九、老人们等的,已经不只是1.4亿元
从2011年知道股权问题,到2018年开始围绕3.8076%持续诉讼,再到2026年再次开庭,张强华等人中的不少人已经从退休职工变成了七旬甚至八旬老人。
有人已经没能等到这次庭审。
对于企业而言,3.8076%首先是一个股权数字。
对于法律而言,它是一项需要证据确认、规则解释和司法判断的财产权。
但对于持续维权十余年的老人而言,它显然已经超出了数字本身。
他们想确认的是,当年写进改制文件里的承诺,在20多年后究竟还有没有意义。
而对今天的文峰而言,这也是一道无法再轻易归入“历史问题”的考题。
因为就在这场股权官司再次进入法院的同时,ST、内控否定意见、证监会立案调查以及上千名投资者的操纵市场民事索赔正在同时发生。
一个企业的历史不会自动消失。
很多时候,那些没有在当年完成的产权确认、没有被有效约束的内部权力、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治理问题,只是换一种方式留在资产负债表之外。
直到多年之后,它们重新出现。
23年前没有完成分配的3.8076%,最终属于谁,仍将等待法院作出判断。
但无论判决结果如何,这场诉讼已经提出了一个比1.4亿元更值得回答的问题:
当公司自治无法再产生一个有效决定时,普通人的财产权利,究竟要等多久才能获得一个最终答案?
(注:本文关于2026年案件诉讼请求、庭审争议及历史诉讼经过,部分依据《每日经济新闻》公开报道及当事人材料整理;关于“股权遭截留”“争议股权被不当处置”等均系原告方主张,尚待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方对此提出异议。关于徐长江历史上操纵证券市场等事实,以生效刑事、民事裁判及上市公司公告为依据;该事实不能作为其干预本案司法审判的证明。截至2026年9月9日,本轮股权纠纷尚无生效实体判决。)
来源: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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