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刘金山于2010年被老家河北阜平县的表哥相邀,让其投资开发当地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却遭表哥“偷梁换柱”将该项目转至他人公司名下,其740万元的投资款如泥牛入海,至今未要回。他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的相关人员涉嫌存在大额行贿受贿行为。2022年12月,刘金山向河北省纪检机关实名举报后,案件虽经交办给相关部门调查,却在三年多时间里没有实质性进展。涉嫌行贿的核心涉案人员被取保候审,举报人至今未获得正式处理结果。近日,法学专家经法律论证明确,涉案人员段社阳的行为涉嫌构成行贿罪,且未超过追诉时效。
投资缘起:公职人员承诺“保驾护航” 保定商人投资740万
刘金山退伍转业后,经商多年,手上有了一些资金。2010年10月,经表哥张顺仓介绍,刘金山结识了时任阜平县政府某办公室负责人吴某平、阜平县某国有粮站主任刘某飞,及阜平县国土局某工作人员段社阳。此三人与张顺仓一起劝诱刘金山在阜平县投资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刘金山基于对表哥张顺仓的信任,加之吴某平等三人保证将在政府层面上,在办理相关手续和协调政府关系方面予以配合和帮助,遂决定投资。
当月14日,刘金山与张顺仓共同出资成立保定市金博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苑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其中刘金山占股62.5%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张顺仓占股37.5%任总经理。同年12月,金博苑公司与段社阳签订以土地置换房产的《房地产项目置换协议书》,以其名下位于阜平县照旺台村的一处地块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名为“山水一品”住宅小区。该项目占地约17330平方米,2012年9月建成4栋多层住宅楼,总建筑面积29500平方米,刘金山累计投入资金超74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吴某平、刘某飞因系公职人员,不便显名持股,刘金山、张顺仓和该二人口头约定,其二人在“山水一品”项目中作隐名股东,各占干股10%。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使得项目顺利进行,吴某平、刘某飞利用其公职人员的身份和影响,与阜平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据查,项目建成后,张顺仓给吴某平和刘某飞各自分得“山水一品”小区2套房产,当时市值合计约139.5万元。 除收受项目房产外,吴某平还涉嫌单独收受1万元现金及5万元礼品卡。
资产被侵:协议倒签项目“易主” 虚假债务侵吞5000余平房产
因常年在北京工作且频繁出国,刘金山将金博苑公司及“山水一品”项目全权交由张顺仓运营管理。未曾想,这一委托却成了资产被侵吞的开端。
在未经刘金山同意,也未告知刘金山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张顺仓与段社阳暗中勾结,于2011年4月18日将“山水一品”项目以挂靠名义转移至保定市清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苑县房地产公司”)名下,原金博苑公司与段社阳签订的两份核心置换协议被替换,并倒签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实现项目“合法”易主。
2012年4月,张顺仓以清苑县房地产公司名义向阜平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山水一品”项目地块的招拍挂手续,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近300万元。作为合作伙伴的段社阳则负责该地块土地性质变更及招拍挂事宜。
刘金山后来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异议诉讼中发现,张顺仓与段社阳涉嫌伪造证据:2012年4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金额为400万元的虚假收款收据。张顺仓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陈述称其收到了段社阳给付的现金400万元。二人的这一行为,导致金博苑公司对段社阳负债400万元、每月利息16万元,段社阳进而以所谓“债务违约”为由,获得“山水一品”项目房产超过5000平方米。
腐败链条:140余万元行贿款“明账”公职人员收房产礼金
刘金山在举报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山水一品”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一条清晰的行贿受贿链条,涉案金额140余万元。
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为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张顺仓指派其合伙人张某涛向阜平县土地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等多个部门涉嫌行贿共计84.8万元。另据“山水一品”项目部2010年12月8日至2012年12月的流水账(有部分原件)载明,段社阳多次直接从项目部支取资金涉嫌用于行贿:2011年8月取款19万元,同年9月取款2万元,2012年3月取款10万元。合计高达31万元。此外,段社阳还多次从该项目部报销近2万元烟酒费等招待费。
2012年5月,阜平县国土局将该地块使用权授予清苑县房地产公司,扣缴该地块土地出让金后,退回余款近190万元。段社阳在办理退款手续过程中,扣除45.4万元,并出具了其签名的一份收款《证明》。该《证明》载明:国土局请客送礼完任务合计肆拾伍万肆仟元整,其中分配给领导20万元,冲抵任务15万元,礼品支出10.4万元。
举报历程:省纪检部门交办 三年核查陷入停滞
2022年,河北省委、省政府发起营商环境整治行动,刘金山看到了河北省政府维护投资秩序和投资人合法权利的决心,于当年12月向实名河北省纪检机关举报平台提交了举报材料。因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保定市相关机关遂指定曲阳县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曲阳县公安部门与阜平县纪检部门联合办案,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先后将张顺仓、张某涛、段社阳采取羁押措施。此时案件的进展大快人心!但案件推进至此突然停滞。据了解,目前,段社阳已被取保候审,其余相关人员至今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刘金山多次赴曲阳县相关机关了解段社阳行贿案、诈骗案的处理进度。据了解,段社阳被降低行贿金额,以行贿罪已超过追诉期限、诈骗罪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将案件材料移交检察部门,导致段社阳没有受到刑事处分。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交办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需再次延长需报上级批准。而截至目前,三年时间过去,作为实名举报人,刘金山既未收到案件正式处理结果,也未获知其他涉案人员的调查进展,其质疑相关部门不作为,背后或有“保护伞”试图将案件“大事化小”,不了了之。
专家论证:涉案人员涉嫌行贿罪 未超追诉时效
为厘清案件法律争议,202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黄京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副会长陈永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王迎龙等法学教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在详细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后,形成明确论证意见。
如果刘金山提供的相关证据查证属实,那么段社阳涉嫌构成行贿罪或职务侵占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因如下:
第一,段社阳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 号),行贿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情节严重”,对应法定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本案中,段社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土资源等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行贿共计80.35万元,构成行贿罪,同时这一犯罪数额属于“情节严重”,同时,段社阳向多人行贿,具有从重情节,因此,法定刑应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段社阳从项目中多次支取现金、报账或截留,其理由是用于行贿,但是这些财物是否用于行贿,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如果用于行贿,那么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用于行贿而是私自占有,那么依照刑法的规定其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段社阳涉嫌的行贿罪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本案中段社阳的行贿行为发生于2012年3月,2022年3月受害人向有关机关举报,间隔10年,但并未超过15年,因此本案并没有超出追诉时效。
刘金山表示,他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据事实与法律,彻底查清案件真相,揪出背后可能存在的“保护伞”,让所有涉嫌侵占资产、行贿受贿的违法犯罪人员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维护其合法投资权益,也彰显河北省营商环境整治的决心与成效。
目前,案件仍处于调查阶段,后续进展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通报。(付京)
来源:华北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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